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14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相對人為甲○○之繼承人- 林奇蓓 、 林楚昕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