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53號聲請人交通部台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核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上所示。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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