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動產抵押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95號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 享亮 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抵押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5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