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4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461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志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三、如章程中未定清算人由全體股東選任,應以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