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98號原告乙○○被告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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