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60號抗告人三民建設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丙○○抗告人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本院簡易庭95年度票字第3265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5日內補提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逾期不為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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