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5號原告御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載上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認定其不服之程度,據以命補繳上訴之訴訟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