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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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889號
上 訴 人 何天來
被上訴人 張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6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同年6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