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 楊明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以100年司催字第288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除權判決程序,係法院為公示催告程序後程序之續行,解釋上除權判決之聲請,應專屬為公示催告之法院管轄( 吳明軒 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下冊98年10月修訂8版第1718頁參照)。茲本件聲請人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則就本件除權判決之請求即專屬該院管轄,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