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陳漢章
號1樓本件原告與被告順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195,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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