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建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李秀麗 被告 陳王秀娥
陳怡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