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自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自緝字第105號自訴人 陳汪仙女 被告 鄭貴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事實公訴意旨略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按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貴元業於民國101年1月2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