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王從吾 被告 周嘉鴻
郭獻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所記載之「 郭憲俊 」應更正記載為「郭獻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周嘉鴻、郭獻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判決在案,查關於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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