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85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簡伶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