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80號

原告 湯日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雅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19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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