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80號
原告 湯日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雅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19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