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41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孟杰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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