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32號
原   告  陳珮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慧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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