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42號
原   告  胡勝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本文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8,882元(含給付不足
工資88,998元、國定假日加班費30,365元、特別休假工資5,831
元、提撥不足額勞工退休金2,328元及退還制服費用1,360元)
予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28,882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不足工資88,998元、國定假日加
班費30,365元及特別休假工資5,831元,合計125,194元,因具
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1,330元之二分之一即
665元。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65元(計算式:1,330元
-665元=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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