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3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五八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李素玉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謝宗男
  被   告 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雄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系爭買賣合約書正本到庭。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涂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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