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3年度潮秩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秩易字第一七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潮秩字第一一一號裁定書裁
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一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
達証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一萬元,超過四千五
百元,應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十四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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