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己 ○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陳玉華
承受訴訟人
即右繼承人 丁○○
丙○○
甲○○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丙○○、甲○○為被告陳玉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於被告陳玉華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陳玉華之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致本件訴訟遲未能續行。經查,丁○○、丙○○、甲○○為被告
陳玉華之繼承人,有卷附
與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