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