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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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00000000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
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
告不思正道取財,竟圖不勞而獲,漠視法令之禁制而侵占遺
失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義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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