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芳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芳林公司)訂購幼兒圖書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
期總價為新台幣(下同)27,360元,約定自民國98年12月15
日起至100年5月15日止,計18期,每期繳款金額為1,520元
,惟被告未曾繳付一期,依雙方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顯已違
約,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又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
書第1條約定,被告於簽訂上開契約時,同意訴外人芳林公
司將請求被告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規
定所得享受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原告,爰依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7,36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則以:當初是外務到山上推銷書籍,伊不會拒絕才會購
買,但伊並沒有能力支付書錢,也有打電話給外務說要退書
,但外務說買了就不能退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芳林國際行銷(
股)公司訂貨單、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依分期付
款買賣約定書第6條規定,如為訪問、郵購、傳真等買賣交
易,買方得自領受商品後7日內無需理由,以信函通知或逕
行將商品退回特約商,以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然被告並
未依上開約定於領受商品後7日內以信函通知或逕行將商品
退回特約商解除契約,其雖辯稱曾以電話通知推銷之外務表
示欲解除契約云云,惟未能舉證以其說,自難信採。從而,
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負擔爰確定
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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