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嘉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541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所載「合計金額:395,000元」,應更正為「合計金額:3,995,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所載「合計金額:395,000元」,顯係「合計金額:3,995,000」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