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莉惠 間因本院100年婚字第952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