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73號原告 李瑞盛 被告 蕭同利 上列被告蕭同利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39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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