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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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0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