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拍字第22號聲請人 成秉廷 相對人 簡秀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3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責任,及伊持有第三人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過去、現在、未來所簽發之票據、背書票據如期兌現支付,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00年3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7年4月7日登記在案。嗣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發發票日為99年6月30日、99年12月30日,金額各為2,000萬元之支票各1紙,並經相對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
詎上開支票經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是相對人尚欠4,000萬元支票債務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蔡岳霖附表:
┌───────────────────────────────────────────┐│土地標示100年度拍字第22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市│大同區│市府│三│8│建│564│10000分│簡秀良││││││││││之694││└──┴───┴───┴──┴───┴───┴──┴────┴────┴────────┘┌───────────────────────────────────────────┐│建物標示100年度拍字第22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1539│臺北市大同│臺北市大同│鋼筋混凝土│地下1層││62分│簡秀良││││區市○段○○區○○○路│造14層│5.73││之8│││││小段8地號│150號地下││││││││││一層│││││││├───┴─────┴─────┴─────┴────┴───┴──┤│││共有部分:市○段○○段1568建號,面積1,146.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市○段○○段1570建號,面積133.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99││├──┼───┬─────┬─────┬─────┬────┬───┬──┼──────┤│2│1540│臺北市大同│臺北市大同│鋼筋混凝土│第1層│陽台│全部│簡秀良││││區市○段○○區○○○路│造14層│52.64│12.99││││││小段8地號│150號││夾層││││││││││38.32││││││││││合計││││││││││90.96│││││├───┴─────┴─────┴─────┴────┴───┴──┤│││共有部分:市○段○○段1568建號,面積1,146.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1││││市○段○○段1569建號,面積28.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3│1542│臺北市大同│臺北市大同│鋼筋混凝土│第8層│陽台│全部│簡秀良││││區市○段○○區○○○路│造14層│118.89│11.36││││││小段8地號│150號8樓│││ 雨遮 │││││││之1│││6.09││││├───┴─────┴─────┴─────┴────┴───┴──┤│││共有部分:市○段○○段1568建號,面積1,146.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0││││市○段○○段1571建號,面積25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8││││市○段○○段1572建號,面積708.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