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林宛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約定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3年4月23日起至94年4月23日止,期間若有一次不履行契約所約定之還款金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