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鈞富 債務人 邱名嬪 即 邱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