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余思縈余春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最高可動用額度三萬元,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9月12日起至93年9月12日止(約定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爰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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