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務人 林書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貳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約定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計收新臺幣(下同)5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99年7月至100年1月共消費簽241,719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16,973元,以上共計258,6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