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再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胡滋珈 (原名 胡秋桂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22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98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7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規定,爰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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