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劍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參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等2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