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謝憲文 原告 謝麗卿 被告 蘇金鶯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3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銘珠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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