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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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洪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後段第
7款定有明文。茲依上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