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七號
原告圓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複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被告丙○○
庚○○丁○○甲○○己○○乙○○戊○○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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