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0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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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40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01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游秀雯書記官謝志鑫通譯黃素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係甲○○之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以98年度家護字第628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一)乙○○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二)乙○○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三)乙○○應最少遠離甲○○之住居所至少100公尺。詎乙○○竟於98年12月6日下午1時56分許,撥打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甲○○表示:你是不是有小狼狗幫你吃啊。如果沒有我幫你吃啊,好不好呢。唉喲,你怎麼這樣阿。好久沒有吃了,幫你吃一下。好啦。啊。想的時候就跟你問一下嗎。要不然我就只有這邊自己解決啊。那問你說你想不想啊,如果你想的話,我幫你吃一下啊,對不對。那如果你有小狼狗我也就沒辦法了啊,我是說如果你有小狼狗的話,要不要我幫忙啊等語,而騷擾甲○○,違反法院所為前述裁定。
三、處罰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已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書記官謝志鑫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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