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貳仟陸佰叁拾柒元及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及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丁○○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93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新臺幣﹝以下同﹞1,900,000元之房屋貸款,借款期限至108年10月29日,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目前為年息1.03%)加年息1.775%機動計算;借款(2)350,000元,可循環動用之透支額度週轉金貸款,借款期限一年,每年續約乙次,到期日為98年10月29日,採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目前為年息1.03%)加年息2.075%機動計算。立有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乙份及授信約定書可證。
(二)、詎因借款案(2)屆期,債務人未能依約辦妥續約手續且未
為清償,迭經催償無效,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
(1)房貸本金1,432,637元及自98年12月29日起之利息、違約金。(2)透支額度案本金334,117元及自99年2月23日起之利息、違約金。另請求金額4,227元係透支借款未償之透支息併為說明;依法債務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分別連帶給付自98年12月29日及99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鄭│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43263│原興│2月29日起││八0五│││7元│││││├──┼───┼─────┼──────┼──────┼───────┤│2│新臺幣│乙○○,鄭│自民國099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334117│原興│月23日起││一0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3263│原興│1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4117│原興│3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