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11號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254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游秀雯書記官謝志鑫通譯黃素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97年11月間,向甲○○承租位於南投縣○○鎮○○路○○○號之房屋,經營「石斑魚鮮魚湯」,租期至98年5月30日止。詎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5月16日上午9時許,將甲○○所有提供乙○○承租使用之附表所列之物品,雇用不知情之泰傑精緻搬家公司將附表之物品搬至彰化縣○○鎮○○路○○號,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嗣甲○○於98年7月12日發覺即報警處理,並偕同警方於同年月14日上午10時20分許,經乙○○同意搜索,在彰化縣○○鎮○○路○○號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5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已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書記官謝志鑫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1│立式玻璃單門冰箱│1│台││├──┼─────────┼──┼──┼───────┤│2│廚房用具(大盤)│35│個││├──┼─────────┼──┼──┼───────┤│3│廚房用具(小盤)│24│個││├──┼─────────┼──┼──┼───────┤│4│廚房用具(碗)│47│個││├──┼─────────┼──┼──┼───────┤│5│廚房用具(拋絲機)│1│具││├──┼─────────┼──┼──┼───────┤│6│工作臺│1│組││├──┼─────────┼──┼──┼───────┤│7│單門冰箱│2│台│聲寶、東元│├──┼─────────┼──┼──┼───────┤│8│廚房用具(碗公)│6│個│3水晶3陶瓷│├──┼─────────┼──┼──┼───────┤│9│玻璃餐桌│5│只│75*120cm│├──┼─────────┼──┼──┼───────┤│10│深藍色桌椅│25│只││├──┼─────────┼──┼──┼───────┤│11│銀框歐式復古油畫│1│幅│120*200cm│├──┼─────────┼──┼──┼───────┤│12│玻璃茶几桌椅組│2│組│1桌1小茶几4張││││││椅子│├──┼─────────┼──┼──┼───────┤│13│木製雙人床組│1│組││├──┼─────────┼──┼──┼───────┤│14│木製化妝台│1│組│1桌1鏡1張椅子│├──┼─────────┼──┼──┼───────┤│15│木製床頭櫃│2│組││├──┼─────────┼──┼──┼───────┤│16│木製電視櫃│1│組││├──┼─────────┼──┼──┼───────┤│17│木製雙人床頭櫃│1│組││├──┼─────────┼──┼──┼───────┤│18│木製置物架│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