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560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務人 蘇炳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其中債權讓與無期間逾期利息新臺幣伍仟叁佰叁拾元及本金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其中債權讓與無期間逾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及本金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