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承家被告莊仁豪被告張銘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關被告林承家、莊仁豪及張銘峰被訴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承家、莊仁豪及張銘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