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邱瑞松
之1號之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來四 (殁)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8,300元(計算式:1,382×650元=89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 邱源瑜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黃來四之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