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林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義 等十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
550元(計算式:300×13,491×1/6=674,5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