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
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