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崔守中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系爭倒塌樹木坐落之土地所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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