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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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傅金銘 相對人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岱蓁
陳木蓮 相對人 施義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欄中關於「相對人李岱蓁」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岱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