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告 劉政棕 被告 李鴻智
曾仲彥
李俊潔
藍國同
黃繼彥
張宸睿
陳律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鴻智、黃繼彥、張宸睿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劉政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已主張被告曾仲彥、李俊潔、藍國同、陳律言(尚在本院審理中)等人就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被告曾仲彥、李俊潔、藍國同、陳律言等人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