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其虎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複代理人 邱威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觀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5,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湘茹